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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(一)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发展郊县中小企业(乡镇企业)的政策和法规,研究起草促进全市郊县中小企业(乡镇企业)发展的地方性法规、规章和相关措施,并监督执行。

 (二)指导全市郊县中小企业(乡镇企业)体制改革,推进建立现代企业制度。

 (三)制定全市郊县中小企业(乡镇企业)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,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;拟定全市郊县中小企业(乡镇企业)技术创新规划,指导全市郊县中小企业(乡镇企业)的科技进步和企业技术创新工作。

 (四)组织、引导全市郊县中小企业(乡镇企业)开展地区间合作;指导和协调全市郊县中小企业(乡镇企业)出口创汇工作和有关的外经、外贸管理工作。

 (五)指导郊县中小企业(乡镇企业)调整产业、产品结构;负责全市重点郊县中小企业(乡镇企业)和重点郊县中小企业(乡镇企业)园区以及有关重点项目的推荐、协调管理、跟踪监督与考核评比等工作;指导郊县中小企业(乡镇企业)重大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工作。

 (六)指导全市郊县中小企业(乡镇企业)的财务、会计、统计、审计、经营和资产管理工作;负责和参与用于扶持郊县中小企业(乡镇企业)发展基金的有关管理工作。

 (七)指导和组织全市郊县中小企业(乡镇企业)职工培训和郊县中小企业(乡镇企业)干部的教育与管理工作,负责控减全市郊县中小企业(乡镇企业)负担工作。

 (八)会同有关部门,对全市郊县中小企业(乡镇企业)的产品质量、劳动、安全、环保、节能等工作进行指导、监督。

 (九)负责对全市农村私营个体企业和第三产业的指导、管理;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城乡经济联合工作。

 (十)承办市委、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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